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发放符合条件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继续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三、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1、《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第一、七条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四条
3、《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二条
4、《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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