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单位将购买的货物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该货物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能否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执行期: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1、《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三条。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