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研发一项新产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是否需要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 《“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无需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但仍需填制《“研发支出” 辅助账汇总表》留存备查,无需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第二条“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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