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的一家建筑企业,2019 年 3 月在省内另一市设立了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请问该项目部所在地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省内跨市县经营的建筑企业,其总机构和二级(含)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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