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在产品、产成品被依法没收,那么这些在产品、产成品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政策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纳税人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在产品、产成品被依法没收,属于非正常损失,应依法将上述进项税额转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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