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会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规定吗?如何计算?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比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合肥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下列标准执行:住宅(不含别墅、商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其他类型房地产(含别墅、商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三、应缴土地增值税款=转让房地产收入(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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