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机构的要求有哪些?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要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第三条规定“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四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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