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中扣除,那么什么时候扣除?一次扣不完怎么处理?此类扣除是否适用于简易计税方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

1、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以后纳税申报期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2、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3、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备注: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相关规定参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执行。

【例】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200万元。2021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120万元(其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100万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2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00-100)×7%+20×7%=1.4(万元)
2021年11月申报期,该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200万元,均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产生的,该企业11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200-100)×7%=7(万元)

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五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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