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如何实现同征同管?

1、在缴税环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在缴纳两税的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也应当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上述的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2、 在退税环节,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但是,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备注:上述“两税”是指增值税、消费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相关规定参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执行。


【例】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由于申报错误未享受优惠政策,2021年12月申报期,申请退还了多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共150万元,同时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100万元,该企业12月应退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50×7%=10.5(万元)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八条

免费领取问答券
关注公众号,免费领取问答券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