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偷逃增值税、消费税行为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该滞纳金和罚款是否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因为偷逃增值税、消费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属于税额,所以不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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