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其取得的预售收入是否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销售(营业)收入基数?

可以。预售收入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是在企业所得税中确认为收入,所以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销售(营业)收入基数。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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