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中搬迁开始年度如何界定?

相关政策并没有规范,各地税务局也未有明确回复,可以参照以下执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因此,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搬迁开始年度一般参照搬迁协议或相关会议规定的搬迁开始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计算。
另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第三十二题“政策性搬迁开始年度如何把握?”答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征用企业房产的,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因此,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搬迁开始年度应按照搬迁协议或搬迁决定规定的搬迁开始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计算。”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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