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集团采用统借统还的方式向银行借款再转借集团内成员企业并分摊利息,成员企业分摊的利息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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