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产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可以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吗?

不能。

对于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并经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发现的,则应由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委托方补征税款,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22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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