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酒类产品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何计算消费税?

1、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啤酒、黄酒从量计征消费税,包装物押金只影响啤酒类别和税率的适用状况,不直接影响消费税的计算。
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甲类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消费税税率 250元/吨;乙类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以下,消费税税率 220元/吨。
3、啤酒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20号)


3.《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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