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文背景资料中所示股权关系,B公司与其他各公司及自然人K是否构成关联方关系? 注1:上面的股权投资结构图中,假设持股超过50%即构成控制,两方股东各持股50%构成共同控制,持股比例20%以上50%以下(不含50%)构成重大影响。但A公司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 注2:自然人K为H公司董事,同时担任I公司经理。 注3:本问题只讨论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的关联方关系判断,不考虑证券监管规则或其他口径下的关联方关系判断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前提条件的。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当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讲解的规定,并参照2009年11月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IAS 24),对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A控制B和C,则B和C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
2、如果A控制B,同时A对C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B和C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
3、如果A对B有共同控制,同时A对C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B和C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
4、如果A对B和C都只有重大影响,则B和C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5、在判断关联方关系时,某主体与受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各主体,以及对其具有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各主体,以及与之同受一方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各主体之间,均应作为一个整体,只要报告主体与该组主体中的某一个存在关联方关系,则报告主体与该组主体中所包含的所有主体均构成关联方关系;
6、控制和共同控制可以无限层往下传递(但如果中间某一层是共同控制,则从该层开始往下都只能是共同控制。例如,本企业对子公司的子公司具有控制;本企业对子公司的合营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本企业对合营企业的子公司具有共同控制;本企业对合营企业的合营企业具有共同控制),因此“间接控制”和“间接共同控制”是成立的;相反,重大影响仅对本层次有效,不能往下传递(即,本企业对联营企业的联营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因此“间接重大影响”是不存在的。
前述第5、第6条原则在2019年12月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中得以明确,有关规定摘录如下:
“一、关于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等相关的关联方判断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36号准则)等准则。
除第36号准则第四条规定外,下列各方构成关联方,应当按照第36号准则进行相关披露:(一)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二)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除第36号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外,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不构成关联方。
第36号准则中所指的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
依据上述原则,并假设本案例中的所有企业(除A对B的股权外)均仅仅依据股权比例或权益比例来判断彼此之间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则:
假设A公司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则:
C公司对A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但依据“重大影响不能逐层向下传递”的原则,C公司对B公司并无重大影响。相应地,C公司的子公司D公司与B公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E公司、F公司、G公司、H公司、自然人K、I公司、J公司也都不是B公司的关联方。

股权关系如下:image.png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章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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