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范围内各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是否要统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七条规定:“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都属于会计估计而不是会计政策范畴。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要求统一母子公司的会计政策,但并未强制要求统一母子公司的会计估计。如果母子公司处于不同行业或者地区,在所经营的业务内容及其业务模式、所面对的客户群及其信用风险特征、经营策略、信用政策等内外部经济环境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则不同公司就同一交易或事项作出不同的会计估计(如坏账相关会计估计)是完全可能的。只要各公司均可提供出足以表明其目前使用的会计估计就其所处的特定经济环境而言属于最佳估计的合理证据,则不同公司之间的会计估计差异完全可能在合并报表中存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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