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案例,合并报表层面分别应如何处理? 例:为实现资源整合,避免同业竞争,A公司以增资方式将子公司B公司和C公司的股权注入子公司D公司(上市公司),并取得D公司非公开增发的股份,B公司和C公司相应成为D公司的子公司。该项交易作为重大资产重组和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增发事项,在取得证监会的核准后实施。

在A公司的合并报表层面,由于B公司与C公司在该次股权交易前后均在合并范围之内,即属于A公司可控制范围内的内部交易,对由A公司、B公司、C公司所构成的合并集团的对外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因此,在A公司的合并报表层面,应完全抵销该项内部交易的影响,就如同该项内部投资交易没有发生过一样。B公司、C公司的各项资产、负债在A公司合并报表层面的计量金额保持不变,A公司个别报表层面所确认的上述“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处置损益”应当予以抵销。可参阅见《〈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应用指南》第74页:“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增资的,需要将该非货币性资产调整恢复至原账面价值,并在此基础上持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即,虽然通过该次重组交易,A公司提升了在B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同时减少了在C公司的净资产和净损益中最终享有权益的份额,但这些交易都是在其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的,并不涉及与合并范围外的少数股东之间的交易,站在合并报表主体的角度看,并未出现少数股东从合并报表主体中增资或撤资的权益性交易,因此在重组完成时点,并不需要对其合并报表层面的少数股东权益和资本公积等权益项目进行重分类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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