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1日,A公司拥有B公司100%股份,B公司纳入A公司合并报表范围。B公司拟通过吸收外部投资者增资扩股(A公司不再投资),B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后,A公司拥有B公司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假设变更为75%(控制)、40%(有重大影响)或10%(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三种情形,这三种情形互相独立。其合并报表应如何处理?

(1)在持股比例变为10%的情况下,在A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已将剩余股权转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以丧失控制权之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该金融资产的初始成本,个别报表层面对该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与合并报表层面一致,根据该准则第三章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规定,A公司可以将该10%股权作为非交易性股权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也可以不指定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后续计量应采用公允价值,但如果属于该准则第四十四条所述的“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有限情况”,则该成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无需作进一步的调整处理。
(2)在持股比例变为75%的情况下,属于在不丧失控制权的前提下部分处置子公司股权。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在合并报表层面调整权益(通常为资本公积)的金额=外部股东增资额-增资日B公司的增资后净资产*(1-75%)。
(3)在持股比例变为40%的情况下,A公司丧失了对B公司的控制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条关于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时合并报表层面处理原则的规定:“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即对于剩余的10%或者40%股权应按照控制权丧失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合并报表层面的处置后成本,后续根据是否对被投资企业保留重大影响,分别作为金融资产或者作为长期股权投资以权益法核算。但在保留重大影响的情况下,虽然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层面都采用权益法核算,但权益法核算的基础和结果不同。
于2013年6月1日,A公司在合并报表层面应确认的丧失控制权收益计算如下: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0)+剩余40%股权的公允价值(2,000万元)-丧失控制权之日B公司账面净资产(1,500万元)×原持股比例(100%)=500万元。在A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后续对B公司的40%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成本基础为该40%剩余股权于丧失控制权之日的公允价值2,000万元,而不同于个别报表层面的1,600万元。相应地,在丧失对B公司控制权但保留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后续A公司虽然在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层面对B公司的40%股权投资均采用权益法核算,但在不同报表层面,权益法核算的基础和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等的计量金额均可能存在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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