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2021年12月25日与某银行签订了不附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合同,将应收账款8000万元转让给银行,并于当日获得银行的保理资金8000 万元。2021年12月31日,A公司收到了已经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偿还的款项4000万元,A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将该款项划转给保理银行。公司收到债务人偿还的已办理保理业务的款项在尚未偿付银行之前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列报?

一般的保理合同都有企业作为“无报酬受托人”的条款,即通常情况下,在保理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通知保理所涉及的标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通知其直接向银行付款。如果债务人仍然直接付款给企业,则企业即自动就该笔款项成为银行的“无报酬受托人”,承担妥善保管该笔款项并在合理期限内将其尽快转付给银行的义务。如果年末恰好收到债务人的付款,但尚未转付给银行的,可以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其他应付款——银行”以体现企业就该笔款项承担的受托责任。该项受托责任相关的法律关系不同于企业和银行之间通常的存贷款法律关系,因此不适合于列报为一项“借款”。
由于收到款项之后必须在一个较短的期限内转付给银行,否则就构成企业在保理合同项下的违约,因此通常相应的款项只能在企业的银行账户中停留很短时间。此时企业收到债务人的付款并将其转付给银行应理解为代收代付性质。如果收款和转付发生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第五条第(一)、(二)两项关于“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可以以净额列报的规定,直接按抵减后的净额列报于现金流量表中(事实上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报金额为零);如果收到和支付出现跨期情况(如本案例中的 A 公司),则在收到年度的现金流量表中列报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下一年初支付给银行时列报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三章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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