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增加11.7亿元、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增加16.8亿元、无形资产增加1.2亿元,系从公司本期完工开发产品根据使用用途分别转出,对于该部分资产当时购建时支付的现金,原已归入了“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而非“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现在随着资产归类的调整,是否有必要对当初的现金流量分类进行相应调整?
现金流量表上对现金流量的列报项目归类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它需要与相关项目开发或者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报方式综合起来考虑,并使得这两者实现最大限度的协调和一致。尤其是,相关项目支出在资产负债表上是列入存货、投资性房地产还是固定资产,还涉及到资产负债表上资产的流动/非流动划分,从而影响流动比率等重要财务指标。
总体上,资产负债表项目和现金流量表项目归类的原则,取决于这些支出发生时管理层对这些项目的未来持有/处置意图(其中,资产负债表上的项目支出是权责发生制口径,现金流量表上的支出则是收付实现制口径)。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分别讨论:
1. 在项目立项时,即可明确其持有意图为出售/出租/自用的,应当根据已明确的持有意图,将相关项目开发支出分别在“存货——开发成本”、“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相应地,其现金流量可分别归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或者“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
2. 在项目立项时,尚不明确其持有意图,但预计其中大部分将用于出售的,可以将所发生的相关开发支出暂在“存货——开发成本”中核算,相应的现金流量表归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待明确具体用途后,把将用于出租/自用部分的成本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在建”或“在建工程”项目核算。用途明确后,后续再发生的支出按照已明确的用途分配到出售部分和出租/自用部分,分别计入(直接计入或分配计入)相应科目,现金流量也采用相同方式直接计入或者分配计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或者“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
3. 在项目立项时,尚不明确其持有意图,但预计其中大部分将用于出租/自用的,可以将所发生的相关开发支出暂在“在建工程”中核算,相应的现金流量表归入“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待明确具体用途后,把将用于出租/出售部分的成本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在建”或“存货——开发成本”项目核算。用途明确后,后续再发生的支出按照已明确的用途分配到出售部分和出租/自用部分,分别计入(直接计入或分配计入)相应科目,现金流量也采用相同方式直接计入或者分配计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或者“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
在上述情形2、3中,对于用途明确之前已发生的现金流出的归属项目,在明确用途(相
应地在资产负债表上进行重分类)之后,在现金流量表上可不再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四章第10、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