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借给子公司(处于基建期,无经营活动)资金,双方未签订借款协议,不收取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在此种情况下,子公司在现金流量表中将收到的款项列报为“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母公司将支付的资金列报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是否恰当?

不恰当。对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在借入、借出双方各自现金流量表上的列报方式问题,在实务中没有统一的做法,可能作为投资或筹资活动,也可能作为经营活动,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有无明确的偿还期限约定;
2、报告期内借出和收回交易的发生频率;
3、涉及本金金额的大小;
4、实际借款期限的长短。
在未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事先不确定,拆出和归还交易发生频繁且涉及金额较大,且不带利息的情况下,更接近于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反之,借出一方更接近于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借入一方更接近于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借入一方将收到借款的现金流量作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虽然可以简化其母公司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的合并抵销,但对其单独现金流量表的列报而言是不恰当的。
因此,在本案例中,子公司将所借入的资金作为“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是不恰当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作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或者“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相应地,借出方母公司相应作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或者“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四章第12、13、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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