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在借入、借出双方的现金流量表中分别应如何列示?

委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按委托人指定要求所发放的贷款。
对于借出方而言,贷款本金的发放可列报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关的现金”,收回可作为“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对于借入方而言,收到借款本金可作为“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偿还借款本金可作为“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借入方支付的利息,可作为“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对于委托贷款借出方的利息收入,此问题没有统一规定,以下两种做法应当都是可以接受的,企业一旦选择其中一种,即应保持一贯性:

(1)与利润表上将利息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的做法一致,列报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考虑到本金的发放和收回在现金流量表上作为投资活动,所以将利息收入列报为“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四章第10、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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