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注销清算是否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中规定的“处置子公司”?注销时向子公司少数股东分配其应得的剩余净资产份额所支付的现金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是否也填列于“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

子公司注销清算是否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中规定的“处置子公司”,应取决于具体的注销方式:
(1)如果采用变卖资产、清偿负债、遣散人员后由股东以现金形式收回其剩余净资产的方式,则实质上与处置子公司相同,即把子公司的剩余净资产换回现金。此时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母公司的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可把注销清算后收回的剩余现金填列在“处置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中。
(2)如果采用注销子公司后将其原有资产、负债、人员、业务均并入母公司(或母公司所控制的其他子公司)继续经营的方式,则母公司可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未发生变化,不属于“处置子公司”。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第十四条规定:“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由于向少数股东分配其应得的剩余净资产份额后,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权益总额将因此减少,“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相对结构也将发生变化,所以注销子公司时分配给少数股东的现金属于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填入合并现金流量表的“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四章第13、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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