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2021年12月25日与某银行签订了不附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合同,将应收账款8000万元转让给银行,并于当日获得银行的保理资金8000万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收到银行支付的保理款项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列报?

如果A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可以满足终止确认相关应收款项的条件,即,A公司已经将标的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都转移给了保理银行,因而可以于保理生效时终止确认对应的应收账款的,则收到的银行保理资金 8000 万元可以视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如果不能终止确认标的应收账款,需要把收到的保理款项确认为借款的,则相应的现金流量应作为“借款收到的现金”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三章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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