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所属行业为特种设备制造业,经营范围包括:制造、加工、安装:电梯、自动扶梯。一般项目:销售:电梯、自动扶梯、电梯配件;制造、加工、安装、销售电梯配件;A公司销售电梯给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未收回款项。对电梯销售款,双方除采用货币结算外,尚有以下处理方式: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与A公司(乙方)签订抵房协议书,约定以甲方开发的房产抵给乙方,作为电梯销售款及安装工程款。该合同的主要条款为:双方结算手续未完成的情况下,所抵房屋未实际交付乙方前甲方拥有该房的所有权;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资金及运营情况可随时解除协议,并同时以货币方式直接支付乙方销售款及工程款;工程结算完毕后,所抵房屋总价超过工程款,乙方补足差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将房屋另行出售,不补足差价,甲方有权收回房屋;所抵房屋总价未超过工程款,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将房屋另行出售。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房产抵应付采购电梯款,电梯销售方将其界定为流动资产还是非流动资产?

根据这些条款表明,在实际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之前,A公司所具有的要求权仍然是针对原合同中约定的电梯销售和安装工程价款的特定货币金额,并未享有和承担房屋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因此,A公司所享有的仍然是一项货币性的债权(但预计结算时间可能距离资产负债表日超过一年),其风险和报酬特征与货币性资产相同,但与非货币性资产存在显著差异。该交易的经济实质相当于:A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约定在未来交房时点结算合同约定的电梯价款(但客户保留提前付款的权利),在结算时点,A公司可以选择以该部分工程款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购买客户开发的商品房(但购买价格以当时的房屋公允价值为准,需多退少补)。
同时,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第十七条对“流动资产”的定义和判断标准的规定,此项债权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项标准,因此应界定为非流动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17条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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