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A公司购入了B公司的100股股份。在初始确认时,A公司将该等投资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类别。2020年12月,A公司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出售其中的20股。对同一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是否可能将其一部分列报为流动资产,另一部分列报为非流动资产?

一般情况下,对同一被投资方的投资不应当分别列报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但是,如果管理层以书面方式清晰地表达了在最近12个月内仅将其中一部分出售的意图,则应当将其中拟于最近12个月内出售的部分列报为流动资产。因而在本案例中,A公司所持B公司的100股股份中,有20股列报为流动资产,剩余80股仍列报为非流动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本问题的结论仅适用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范围内的权益性投资)。如果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规范范围内的权益性投资),则应对该被投资方的所有权益性投资均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17条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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