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13年7月29日与招商银行某支行签订《招商银行公司客户结构性存款协议》,自2013年11月1日从招商银行某支行活期账户转入1.4亿元至结构性存款账户并取得结构性存款证实书(账户为公司名称)。根据协议约定,该存款存续期间为3个月,在存续期间内公司不可提前支取。不可提前支取的结构性存款如何列示?

本案例需要分析该项结构性存款的主要条款。目前的结构性存款主要包含两种情况:
1. 提供保本承诺(有的同时提供最低收益承诺),利息收益金额根据利率、汇率、国际市场上某种大宗商品行情等因素而相应变动。这类结构性存款属于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且嵌入的利率、汇率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定期存款)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在2017年修订后的金融工具准则下,如果衍生工具嵌入于一项金融资产主合同,且该主合同属于在22号准则中规范的资产的,则该嵌入衍生工具不再从金融资产主合同中分拆,而是与金融资产主合同作为一个整体,确认为一项金融工具,进行现金流量特征和业务模式测试,从而确定该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因此,对于含有嵌入衍生工具的结构性存款,嵌入衍生工具可能使其产生除基本借贷安排以外的现金流量。在这种情况下,其合同现金流量往往不能通过现金流量特征测试。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结构性存款嵌入的衍生金融工具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则不影响金融资产的分类:
①影响极其微小。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对合同现金流量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合同整个存续期的累计影响极其微小;
②现金流量特征是不现实的。嵌入衍生工具仅在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的事件发生时才影响该工具的合同现金流量,那么该现金流量特征是不现实的。
除了前述这两类之外,结构性存款应整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果期限不超过1年)或者“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如果期限超过1年)项目中。另外,如果金额重大,可以在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或“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下增设“结构性存款”子项目进行单独列报,并在附注中披露相应的计量基础等信息。
2. 名为“结构性存款”,实际上就是普通的定期存款,提供保本承诺,利率事先约定。其核算和列报方式与普通的定期存款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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