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所属行业为特种设备制造业,经营范围包括:制造、加工、安装:电梯、自动扶梯。一般项目:销售:电梯、自动扶梯、电梯配件;制造、加工、安装、销售电梯配件;A公司销售电梯给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未收回款项。对电梯销售款,双方除采用货币结算外,尚有以下处理方式: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与A公司(乙方)签订抵房协议书,约定以甲方开发的房产抵给乙方,作为电梯销售款及安装工程款。该合同的主要条款为:双方结算手续未完成的情况下,所抵房屋未实际交付乙方前甲方拥有该房的所有权;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资金及运营情况可随时解除协议,并同时以货币方式直接支付乙方销售款及工程款;工程结算完毕后,所抵房屋总价超过工程款,乙方补足差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将房屋另行出售,不补足差价,甲方有权收回房屋;所抵房屋总价未超过工程款,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将房屋另行出售。电梯销售方的电梯销售款应如何处理列报?

作为一项货币性的非流动资产,我们建议将其列报为“长期应收款”。如果能够合理预计结算时间的,可按照适当的折现率将其折现,以该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并相应确认电梯销售和安装的营业收入;如果不能合理估计结算时间的(例如考虑到甲方有随时提前以货币结算的权利),则可以直接按照约定结算金额计量,不进行折现。
只有当客户以房产或者货币形式结清该项债权债务之后,该项长期应收款才能终止确认。在结算前不能与有关负债抵销后以净额列报,除非双方另行签订抵销结算协议。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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