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应如何列示?

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列示:
1. 在资产负债表列报
委托贷款的本金,在资产负债表上应根据其借款期限,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债权投资”项目中列示。
已到期可收取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的利息应列报于“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并补充列示“其中:应收利息”子项目。
按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应计利息,尚未到付息日的,应列示于与对应的委托贷款本金相同的项目中。
2. 在利润表列报
委托贷款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收入,对于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的企业在利润表上应作为“投资收益”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17条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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