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在2019年末持仓的期货合约产生了浮动亏损1 000万元。期货经纪公司将其账户中的1 000万元资金冻结了(原该部分资金是可用资金,没有成为保证金,原先一直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核算)。该被冻结的资金是否需要视同是追加的保证金转入其他应收款?或者仍放在其他货币资金,披露受限即可?

在确定该笔被冻结资金的列报方式时,企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 经纪公司是通过何种程序冻结该笔1 000万元资金的,企业收到了什么通知?
2. 根据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在期货经纪公司开户时签订的有关协议规定,并根据该笔期货持仓在2019年12月31日的市值和质押品情况,在2019年末是否必须追加该等金额的保证金?还是仅仅是期货经纪公司为了控制其自身风险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该金额是否已经划入期货经纪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3. 如果根据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的相关情况,并依据期货交易的相关风险控制规定和企业在期货经纪公司开户时签订的有关协议规定,在此情况下确需追加保证金,并且期货经纪公司是根据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的程序冻结该1,000万元资金的,则该1,000万元在法律上应可以被认定为保证金,会计上应当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4. 如果企业所收到的并不是要求根据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在所收到的通知中没有提及已将该金额转为保证金,并且在核对相关规定和年末的实际状况之后,可以确定实际上并未达到相关规定要求追加保证金的程度,只是期货经纪公司为了控制其自身风险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的(该措施是否恰当及合规,请查阅期货交易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公司开户时签订的相关协议予以确定),则可以认为不属于保证金性质,仍然在“其他货币资金”中核算,但应在附注中将其被冻结的情况作出充分、适当的披露。在现金流量表上,对该笔已被冻结的资金也不应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组成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二节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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