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A公司将经营积累1亿元委托其母公司B公司购买B公司旗下上市子公司C公司的股票,购买C公司股票5千万股。A公司所持股份尚不足以对C公司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因此A公司将其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如上所述,A公司对购入C公司股票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还是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任何会计处理和报表列报都应当以明确会计主体为前提,基于该会计主体的立场考虑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尽管A公司作为B公司的子公司,事实上与B公司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表决中具有一致行动关系,但A公司本身并不能对上市公司施加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应用指南》的规定,站在A公司角度,其持有的C公司股票不能对上市公司施加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因此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的适用范围,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4年修订)》的规定处理。如果A公司持有C公司股票的目的并非在短期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获取价差收益,则在A公司自身的财务报表中可选择将该项投资指定为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或者不作特殊指定(作为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

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16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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