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2010年11月9日购买B公司非公开股票555,840,000.00元,限售期为1年。A公司在取得B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将其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科目下核算;同时A公司在限售期内截止至一个会计年度内(2010年12月31日)对其公允价值的确认按照2010年12月31日的收盘价为依据确认其公允价值。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购入时划分至交易性金融资产是否合理?其限售期内公允价值如何确定?对后续购入的同种股票,由于管理层持有意图发生变动,能否改变其分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仅有在初始确认时,才有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选择权。A公司初始购入时将持有的限售股划分至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则后续无法再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即,对于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不满足“本金+利息”条件的非债权性金融资产,其分类在初始确认时即已确定,后续不能进行重分类。
若A公司购入时将该限售股作为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则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也不能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即使A公司已经事实处置该项投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异直接计入留存收益(不能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也在处置时直接计入留存收益,不得再循环至当期损益。
对于2011年2月改变投资意图后新购入的股票投资,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这部分股票投资的持有意图不同于此前购入的同种股票,且投资意图改变前后购入的同种股票可以明确区分(例如在不同的证券账户中,由不同的团队管理),也可以将这部分投资意图改变后新购入的股票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该指定一旦作出即不得撤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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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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