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以下四种情形,承租人是否可以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背景:情形1:某公司从供应方租赁了大量的电子设备,合同包含5 000台电脑(原值约4 000元每台),500台小型打印机(原价约1 000元每台)
情形2:某公司与供应方签订三年期租赁合同,租赁物包括服务器(原值约20万元),增加服务器容量的单独组件(原值约1 000元每件),这些组件是根据承租人需要陆续添加到大型服务器以增加服务器存储容量的。
情形3:某公司(客户)与房地产所有者(供应方) 签订了三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分别为2×19年1月1日至2×19年12月31日、2×20年1月1日至2×20年12月31日、2×21年1月1日至2×21年12月31日,三份合同标的房屋相同,租金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客户于2x19年1月至2月期间对该租赁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用约等同于年租金。
情形4:某公司(客户)从供应方处租赁了大量的电子设备,租赁范围包含5 000台电脑(原值约4 000 元每台),500台小型打印机(原价约1 000元每台)。客户与供应方就每件租赁标的分别签订了 5 000份电脑租赁合同(每份合同对价相同)与500份小型打印机租赁合同(每份合同对价相同)。
分析:
情形1: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因为每一项单独租赁的资产原值均低于5 000元(5 000元一般为目前实务中多数企业确认固定资产的单位金额下限,且低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1号——租赁》中提供的低价值资产的参考标准40 000元),因此构成了低价值资产租赁。
情形2:承租人不可以豁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虽然该单独组件在单独考虑时可能符合低价值资产租赁的条件,但因为该类组件的使用与服务器的其他部分高度相关,因此应将租赁标的的服务器和组件合并作为一项租赁考虑,该项租赁的标的资产则不属于低价值资产。
情形3:承租人不可以豁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虽然每一份合同的租赁期均不超过12个月,但由于三份合同基于总体商业目的作为一揽子交易而订立,因此,三份合同应合并为一项租赁,实质为承租人与出租人就该特定房屋签订了一份3年期的租赁合同,该项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情形4: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理由同情形1。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