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可能还会出现在某些投资合同中,例如,在投资方判断是否应将被投资方纳入合并范围时可能会出现是否包含租赁的判断是什么?

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在对“控制的判断”中提及了企业在判断对受托经营的业务(即标的公司)是否拥有控制时需关注对标的公司拥有权力的认定,并举例进行阐述:“部分委托经营协议中约定,标的公司进行重大资产购建、处置、重大投融资行为等可能对标的公司价值具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时,需经委托方同意。这种情况下,受托方不具有主导对标的公司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不应认定受托方对标的公司拥有权力。”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标的公司的重大资产作为可明确识别的资产,在名义上的受托经营期间内,企业作为受托运营方虽然无权对标的公司现有重大资产进行处置,但却可以决定其在受托经营期间的使用,且受托经营期间的利润或亏损通常主要由受托方享有或双方按比例分成等方式,受托方可能有权获得因使用标的公司的重大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因此,如果受托方不能控制标的公司,则其很有可能构成了对标的公司资产的租赁。承包经营情况下也是同理,承包人也需考虑是否实质上构成了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章租赁的识别

免费领取问答券
关注公众号,免费领取问答券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