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背景案例的两种情形,存在的多项租赁是否可以合并?

背景:

情形1:某公司(客户)与房地产所有者(供应方) 签订了三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分别为2×19年1月1日至2×19年12月31日、2×20年1月1日至2×20年12月31日、2×21年1月1日至2×21年12月31日,三份合同标的房屋相同,租金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客户于2x19年1月至2月期间对该租赁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用约等同于年租金。

情形2:某公司(客户)从供应方处租赁了大量的电子设备,租赁范围包含5 000台电脑(原值约4 000 元每台),500台小型打印机(原价约1 000元每台)。客户与供应方就每件租赁标的分别签订了 5 000份电脑租赁合同(每份合同对价相同)与500份小型打印机租赁合同(每份合同对价相同)。

分析:

情形1:该三份房屋租赁合同应合并为一项单独租赁。承租人和出租人在同一时间签订针对同一特定已识别资产的三份租赁合同,且该三份合同基于总体商业目的作为一揽子交易而订立,若不作为整体考虑就无法理解其总体商业目的。理由是,承租人于2×19年1月至2月期间投入重大资金(相对合同租金、市场租金而言)对该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等于年租金,若单独看租期为2×19年度的租赁合同,意味着承租人花费了2倍于市场价格的金额租赁该房屋,且实际使用期间至多只有10个月,该安排单独来看是不具备商业合理性的。
情形2:该多份合同应将每份合同作为一项单独租赁分别核算。该多份合同的租赁标的之间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且每份合同的价格公允、不取决于其他合同价格,每份合同的租赁标的可单独使用或将其与已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获益,每份合同标的之间既非彼此高度依赖,也非彼此高度关联,因此不满足租赁合并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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