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背景案例的两种情形,是否需要进行租赁的分拆?

背景:情形1:某公司从供应方租赁了大量的电子设备,合同包含5 000台电脑(原值约4 000元每合),500台小型打印机(原价约1 000元每合)

情形2:某公司与供应方签订三年期租赁合同,租赁物包括服务器(原值约20万元),增加服务器容量的单独组件(原值约1 000元每件),这些组件是根据承租人需要陆续添加到大型服务器以增加服务器存储容量的。

分析:

情形1:合同中每台电脑、每台打印机构成单独的一项租赁。原因在于:
(1) 由于合同标的资产每台电脑、每合小型打印机承租人均能够单独使用。或将其与已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获益;
(2) 这些电脑和打印机之间既非彼此高度依赖,也非彼此高度关联。对每一台电脑或打印机而言,承租人是否从出租人处租赁其他电脑或打印机的决定不会对承租人使用该台电脑或打印机的获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情形2:合同中该单独组件不构成一项单独租赁。原因在于:每个组件都与服务器的其他部分高度相关。承租人若不租赁服务器就不会租赁这些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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