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背景资料所述,A、C公司作为共同控制该变升压站的全部资产的共同经营方,以该项合营安排作为客户方,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分摊投资款的约定是否构成租赁?

背景:公司经营范围为发电以及相关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A公司于2×18年4月与B公司、C公司签订《某220千伏变升压站投资分摊协议》(本例中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约定该220千伏变升压站由B公司建设,A、C两家公司共同使用,《三方协议》还约定了三方的投资分摊范围、投资分摊原则、投资分摊基数、权属、各方权利及义务等内容。主要条款摘录如下:

1. 整体资产无法分割转移,此次分摊资产归建设方B公司所有。

2. 在A、C两方按协议约定时点向B公司支付投资分摊价款后,关于该220千伏变升压站资产的一切事宜均由A、C两方协商一致确定,如有必要B公司应予以配合。

3. A公司需要向B公司支付分摊的3/7投资款金额共计3 600万元,C公司需要向B公司支付分摊的4/7投资款金额共计4 800万元。

4. A公司、C公司支付分摊投资款后一次性按照各自风场接入的容量获得所分摊变升压站部分资产永久使用权和支配权。

B公司将该220千伏变升压站中部分资产明细价值合计数凑够分摊金额向A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A公司收到的发票是部分资产的采购发票。

分析:

构成一项租赁。当接受商品或服务的合同由合营安排或合营安排的代表签订时,新租赁准则要求应将整个合营安排视为该合同中的客户。本案例中的《三方协议》,对A和C公司而言构成一项合营安排(属于共同经营),A、C两方共同控制该变升压站的全部资产和全部产能的使用。以该项合营安排作为客户方与B公司之间分摊投资款的约定构成了一项租赁。则A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第十五条关于合营方应当确认“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的规定,将该“三方协议”支付的“分摊投资款”作为租赁付款进行处理,计入“使用权资产”。

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章租赁的识别


2.《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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