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一家航运公司,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和船厂签订了船舶购买合同。标的船舶造价1.35亿元,其中A公司支付0.45亿元的购买价款,融资租赁公司支付0.9亿元的购买价款。船舶交付后,由A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共同验收,并至有关登记机关作共有产权登记(按付款比例共有)。在船舶购买合同签订的同时,A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取得合同期内该船舶的完整使用权,租赁期满后,船舶无偿归A公司所有,融资租赁公司配合完成所有权人变更手续。A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该船舶由A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共有,A公司对其所有的份额(支付的 0.45亿元建造成本)作为共同经营的资产,计入固定资产;对其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则作为租赁付款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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