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一家航运公司,A公司先与船厂签订船舶购买合同,并支付预付款0.45亿元,该船舶的控制权随着船厂的建造过程逐步转移给A公司;后续为了解决融资问题,引入融资租赁公司,将该船舶购买合同项下已形成的在建船舶资产按0.45亿元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由此取得该在建船舶的完整法定所有权,并约定后续建造价款由融资租赁公司直接支付给船厂,该船舶建成后由融资租赁公司接收(融资租赁公司委托A公司办理交船验收事宜),并随即出租给A公司使用,租赁期满后该船舶无偿归A公司所有。A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在此情况下,由于在融资租赁公司涉入之前,A公司已取得了对标的船舶的控制权,则该交易属于售后租回交易。A公司应按照其自身已支付的购建款项和融资租赁公司代为承担的购建款项之和,确认为一项自身的在建工程,并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转为固定资产,将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现有资产收购价款和后续代为承担的购建款项之和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长期应付款)。即,该情况下,应视同一项“标的资产转让不构成销售”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涉及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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