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一家公用事业公司,与一家电力公司(供应方)签订了一份合同,购买某一新太阳能电厂20年生产的全部电力。该大阳能电厂为供应方所有,供应方不能通过其他资产向A公司供应该电力。太阳能电厂是由A公司在建设之前设计的,A公司为此聘请了太阳能专家协助确定大阳能电厂的选址以及将使用设备的工程、电厂建设方案,相关成本由A公司承担。供应方负责按照A公司提供的建设方案建造太阳能电厂,并负责其运行和维护。在合同约定的20年内,关于是否发电以及发电的时间和发电量不存在相关决定,因为大阳能电厂的设计已预先确定了这些决定。A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租赁吗?

要视情况而定。因为该太阳能电厂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供应方没有替换权;且A公司在设计该大阳能电厂时已经预先确定了电厂在20年使用期间内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因此该合同包含租赁。但是A公司在该包含租赁的合同中,因聘请太阳能专家协助确定太阳能电厂的选址以及将使用设备的工程、电厂建设方案等而支付的款项,不属于为了获取标的电厂使用权而支付的对价,这些设计成本应按照固定资产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准则)等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即A公司与该电厂有关的资产分别包括两部分:
1. 设计电厂相关成本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
2. 与标的电厂相关的使用权资产。
在实务操作中,由于上述两项实际上都是针对同一项资产,两者之间存在高度关联性,不能单独存在,分别确认为两项资产将人为增加会计核算的复杂性,也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因此,基于重要性原则,如果第1项的金额显著不重大的,则可接受将其并入“使用权资产”核算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5条

免费领取问答券
关注公众号,免费领取问答券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