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租用某行政村的11.29亩的土地作为金银花种植示范基地,租期为2x09年7月1日至2x19年6月30日,年租金为每亩地476元,每亩年管护费为240元。A公司对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的租赁费及管护费应如何进行处理?

由于新租赁准则取消了原准则下承租人对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因此,A公司应在租赁期开始日对未来需要支付的租金折现,将其现值计入“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同时将未折现的未来需支付的租金计入“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将折现息部分计入“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对于未来应支付的管护费,A公司可以选择与租金一并纳入租赁付款额并相应纳入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初始计量;A公司也可选择拆分租金部分和管护服务部分,仅将租金部分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管护费在接受管护服务当期确认为成本费用。
A公司还应判断合同约定的该管护费和租金的定价各自是否公允,若不公允,应将租金+管护费合同的总价按照租金和管护服务各自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租金价格和管护服务价格,按照分摊后的结果,选择分拆或不分拆租赁与管护服务,并相应按照前一段所述原则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14条、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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