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就甲产品生产项目签订合同,B公司负责全额投资(3800万元)建设专用于生产甲产品的生产线,由A公司提供相关技术设计方案。生产线建成投产后,B公司对A公司供应甲产品,合同期为10年,同时约定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生产线有关设备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A公司。合同对甲产品的供应量作出了约定:A公司对B公司的甲产品最低月接收量不得低于10 000吨,并按照350元/吨结算:如果A公司对B公司的甲产品接收量低于 10 000吨/月时,需对B公司进行相应补偿。合同期内B公司不得将甲产品提供给其他方,如未经A公司同意将甲产品销售给第三方,需向A公司进行补偿。B公司每月根据结算金额给A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预计A公司会持续经营且每月购买甲产品数量高于保底数量。合同期满后无偿移交给甲产品购买方A公司的安排是否属于租赁?
在判断客户是否控制已识别资产的使用权时,应当评估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客户有权主导对已识别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
1. 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2. 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间前已预先确定,并且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自行或主导他人按照其确定的方式运营该资产,或者客户设计了已识别资产(或资产的特定方面)并在设计时已预先确定了该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评估一项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逐次分析如下:
1. 本案例的交易安排中,该生产线属于一项已识别资产;
2. 该生产线使用期间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在“A公司对B公司的甲产品承诺最低月接收量”且“合同期内B公司不得将甲产品提供给其他方”的约定下由A公司来享有或承担;
3. 在判断哪一方能够主导整个使用期间内该生产线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时,与生产线有关的主要决策通常有:
(1)关于产品的决策,也就是决定生产什么;
(2) 产量和品种的决策,选定了产品之后,就要决定生产多少,即对产品的品种、各个品种的产量及总产量作出决定;
(3)生产过程的决策,即决定生产过程和工艺路线,决定是自制还是外购零部件,决定作业设计。
这些决定对投资设备、劳动力、技术、库存等决策有很大影响。
本案例中,预先设定了该生产线只能生产甲产品,且每一期间的生产量和合同期内的生产总量取决于A公司的需求量。由于初始设计时由A公司来提供该生产线的技术设计方案,表明A公司也已预先决策了该生产线在合同期内的主要生产过程和工艺路线的选择。综上分析,虽然形式上是由B公司使用该生产线生产甲产品。但是事实上A公司主导了该生产线使用的主要决策。
综上所述,该合同中包含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