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有一项业务系为各商户安装刷卡终端,商户一次性支付服务费(含数据处理服务费)给A公司,收取的该服务费可覆盖终端的成本。同时,以后期间按照结算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交易手续费。根据合同的规定,刷卡终端所有权属于A公司,A公司负责对终端的维修、保养等工作。A公司提供数据处理终端是否属于租赁业务?

属于租赁业务。首先,本例中的交易安排中,双方约定以后期间按照结算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交易手续费,该期间是明确存在的:其次,该刷卡终端构成了已识别资产,且由于其使用期间内是放置在客户处,A公司作为供应方通常不具有实质性替换权:最后,根据合同约定,刷卡终端所有权属于A公司,A公司负责对终端的维修、保养等工作,但其使用权由客户控制。综上所述,该交易安排中包含刷卡终端的租赁。
新租赁准则仍然保留了出租人对租赁的分类,且仍是以是否实质转移了标的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为分类的界限。主要的判断依据是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A公司能否通过收取金额固定的费用(相当于租金,可能一次收取或者分次收取)收回该等终端设备的成本。如果通过合同约定的固定收费已经基本可以收回设备成本,则该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如果通过合同约定的固定收费尚不足以收回设备的成本。而是通过在后续提供数据传输、耗材配送等相关服务时通过提升该等后续服务的价格赚取利润以收回设备投资,则该项租赁属于经营租赁。
本交易中,由于初始一次性收取的服务费(实际是租金+服务费)已覆盖了刷卡终端的成本,表明刷卡终端的价值已通过服务费基本收回,与制卡终端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已转移。因此A公司应该将该交易作为融资租赁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4条、第35条

免费领取问答券
关注公众号,免费领取问答券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