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文例子中提供的资料,公司境外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变更是否恰当?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其记账本位币变更对外币报表折算有何影响?

例:中国A公司于2010年6月并购了一家位于俄罗斯的境外B公司,B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房地产出租,主要经济业务流通货币为卢布。在2010年之前,B 公司以卢布作为记账本位币。2010年6月被A公司并购后直至2011年末,B公司出于货币稳定性考虑,选用了美元作为记账本位币,将发生的卢布业务均折算为美元,并编制美元报表;2012年,B 公司又将记账本位币由美元改回卢布。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四条规定“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根据该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结算;(二)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三)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所使用的货币”。因此,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记账本位币的确定取决于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具有唯一性,并非企业可以任意选择。《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八条规定:“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即“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是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唯一合理理由。从这一点来看,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记账本位币类似于一项会计估计,而不是会计政策。
鉴于B公司的经营地点在俄罗斯,主要经营业务为房地产出租业务,且B公司主要经济业务流通货币为卢布,因此B公司2010年前以卢布作为记账本位币是比较恰当的。而2010年度及2011年度,B公司仍然持续从事其在俄罗斯境内物业的出租业务,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并未发生变化,在此情况下B公司基于“货币稳定性考虑”将记账本位币变更为美元的做法很可能是不恰当的。因为尽管以往卢布的汇率波动较大,但俄罗斯当前并非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体,不能参照适用IFRS下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等准则中对记账本位币系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货币时的财务报表重述的规定;且卢布至少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五条第(一)、(二)两项标准。据此,B公司的正确做法是始终以卢布作为记账本位币。B公司2012年度变更记账本位币应属于对前期记账本位币确定错误的更正,而不是会计政策的变更。基于上述考虑,B 公司应当根据以往的卢布辅助核算资料和可获得的其他资料,对 2010年 6 月被 A 公司并购以来的账务资料进行梳理,尽可能还原出假设当初即以卢布为记账本位币情况下各科目的卢布余额或发生额,然后再将该企业以卢布编制的原币报表(其中“其他综合收益——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应为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规定的外币报表折算程序折算为人民币报表,供国内母公司合并报表之用。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9号——外币折算》第二章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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