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21年3月1日购买B公司100%股权(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B公司有一项商标权于基准日评估价值为9000万元。我国法律规定的商标权有效期为10年,但该商标权在期满后可以无限期续展,且续展时只需花费较少的资金。A公司拟将该商标权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核算。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商标权能否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在会计上可以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法律上规定了保护期,但在期满后可以无限期续展,且续展时无需发生重大的成本,因此理论上其使用寿命可以无限延长,相应地,在会计上可以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但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因此期末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A公司均应对其进行减值测试。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即A公司应在每一期末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评估“使用寿命不确定”的结论是否成立。例如,如果预计公司管理层将会在本次注册期满时放弃续展的,则应作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将其账面价值在剩余的保护期限内摊销完毕。

1.《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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