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会经费余额能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即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应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是实际缴纳数才能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额不能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超限额部分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必须凭规定的税前扣除凭据方可税前扣除。
根据税法的上述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三条对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满足的条件的一般规定,企业确认与“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余额相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的期末余额必须有具体的使用计划,一般应当在下一年度初拨缴给工会。
2. 预计下一年度将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且下一年度的工会经费拨缴额(包括本年度计提,将在下一年度拨缴的金额在内)将不会超过下一年度工资薪金总额的2%。
3. 预计在拨缴时将可获取符合税法规定要求的税前扣除凭证。根据《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4号)的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0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此外,在某些地区地方文件的规定,地税机关只代收工资总额2%的40%部分或30%部分,60%或70%部分直接由企业依法拨付到同级工会账户。该情形下,企业凭拨付的付款凭证和工会组织开据的收款收据税前扣除。

1.《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13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