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报告年度的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前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则如何确定财务报表中计提报告年度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时所使用的所得税税率? 背景:某企业于2017年2月22日取得了其所在省的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批文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认定该企业2016年度为高新技术企业。该企业2016年度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为2017年3月25日。

应根据该企业所获取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上的落款日期确定处理方式。
如果落款日期在2016年12月31日或之前的,该企业2016年度财务报表中所列示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计算。2016年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应根据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时的税率计算。在考虑预计转回时的税率时,可以考虑目前已经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效期,以及预计以后能否持续获得该项认定。
如果落款日期在2017年1月1日或以后的,则说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取得尚不是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的状态,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披露;该企业2016年度财务报表中所列示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仍按25%法定税率计算。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4.《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

6.《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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