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矿山弃置费用确认预计负债时,是否需确认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首先应明确:弃置费用相关预计负债的确认分两种情况:一是在相关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一次确认的;二是在资产使用和产品生产过程中逐步确认的。
1、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或者在特定期间内出于生产存货以外的其他目的而使用有关固定资产时所产生的拆卸、搬运和场地清理义务等支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在此情况下,由于初始确认弃置费用导致增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其计税基础;同时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也高于计税基础,即固定资产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预计负债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由于该交易并非企业合并,且属于在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资产、负债初始确认,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初始确认豁免”原则(对于并非企业合并,且在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而言,不应就资产和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初始确认固定资产和预计负债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但是,后续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由于会计上应计提的折旧额超出税法规定的税前可扣除金额,导致的暂时性差异变动额,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注:以在可预见的未来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前提,下同);“预计负债——弃置费用”的账面价值因后续折现因素而逐步增加,与计税基础(零)之间的差异逐步扩大,也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企业在特定期间内由于使用有关固定资产生产存货而发生与弃置费用相类似支出的,不属于固定资产准则所指的弃置费用,应当计入生产当期的生产成本,同时确认相关预计负债:此类情况下,固定资产成本不涉及暂时性差异和递延所得税确认问题;但预计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和后续的利息调整金额都会导致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零)之间存在差异,且随着预计负债金额的累积,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金额逐步扩大。此时预计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是计入生产成本和营业成本的,影响当期会计利润,所以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原则,应在初始确认时即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预计负债后续折现在会计上确认财务费用,并增加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导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的进一步扩大,也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号——固定资产》
3.《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11、1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