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从银行专门借款购入一套大型设备,每月利息10万元。2020年10月购入该设备开始安装,2021年3月安装后投入使用。在购置该设备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

会计处理上不能资本化;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予以资本化。
1.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借款费用,应当予以资本化,而所谓”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使用的资产,对于“相当长时间”,《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十八章借款费用“解释,应当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一年以上(含一年)。
上述案例中,该设备的购建时间没有超过一年,因此不能将对应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2. 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规定,对于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资产购置、建造期间的,应当予以资本化。
企业所得税上,只对存货的建造期间提出了12个月以上的要求,对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未提及。因此,上述案例中,该设备的购建时间虽然没有超过一年,也需将对应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1.《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二章第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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